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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总则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安全良好的实验环境,持续为师生提供更加科学、规范和安全的服务,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学科专业建设等,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所属的各类实验室(含心理学实验中心、模拟法庭等)以及各种用于教学科研的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1.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部署和规划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及长期发展建设等各项工作。

    2.学院下设的心理学实验中心和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是承担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日常机构。心理学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心理学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及安全管理工作,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模拟法庭的日常运行及安全管理工作。心理学实验中心负责人、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分别对其所属的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3.心理学实验中心、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所属在职在编的教师(职工)履行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各级各类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岗值日期间,对实验室的使用安排、安全运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室卫生水电保障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运行使用管理


    4.实验室日常运行使用采用预约制,拟使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或仪器设备等)开展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科学普及等工作的师生,需提前向心理学实验中心或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预约申请,并填写实验室使用预约申请表,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核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原则上,学院以外的师生借用实验室,需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5.所有使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实验守则,并按照要求线上或线下填写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使用记录表。实验室使用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实验室运行安全。

    6.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同意,师生不得擅自打开、进入、使用或移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的钥匙或密码狗等由实验室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未经心理学实验中心或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允许,不得擅自借予他人使用。

    7.对于价值重大的精密或重要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的使用,拟使用人员(含教师和学生)须经过安全认证或通过相关技能培训考核,具备相关资格后方可申请使用,不具备相关资格者不得使用。

    8.原则上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不得对外出租使用或借予外单位(含校内和校外机构)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将实验室的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移动使用(将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搬离实验室)的,必须经学院分管领导严格审核,并经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学院对此类特殊情况加以严格审核、监督和控制。

    9.使用者造成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损坏的,须依照

    损坏程度追究使用人的相关责任。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申请使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的,必须经指导老师(研究生导师)签名审核同意、心理学实验中心或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实验室使用者不得私自拆装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人员,以便及时联系出售商家进行维修。

    10.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移交重大贵重仪器,校内仪器采用三方在场移交管理模式(仪器现使用人、仪器即将使用人、心理学实验中心或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检查仪器的完整性。如无误三方签订交接仪器单;如发现仪器损坏或丢失,则需要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针对外借仪器,仪器外借人与心理学实验中心或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现场清点外借仪器并对仪器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负责导师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如外借期间出现仪器的损坏或丢失,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11.禁止任何人私自复制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钥匙、密码狗等或利用任何其他工具打开、进入、使用或移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一旦发现学院将进行严肃处理或上报学校保卫处,对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 严禁存放或储藏毒麻药品、有毒或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物件。

    13.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 严禁吸烟、饮酒等,不得

    烹煮食物或带入食物,不得嗑瓜子、吃零食等,不得大声喧哗或打闹。

    14.利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 进行实验教学或实践教学时,授课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安全承担首要责任,要严格要求学生不得随意操作或摆弄仪器设备等。

    15.使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 相关物件后,要及时放回原处以免影响后续使用,不得将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 任何物品或物件带离或擅自移动。实验室使用者须及时关闭仪器设备的电源及照明设备等,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岗值日期间,须仔细检查实验室 (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以及门窗、水电气等安全,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耗材管理


    16.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相关仪器设备、耗材等的采购、验收、入库等,由心理学实验中心或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填入仪器设备一览表,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17.价值重大的精密或重要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由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者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原理及基础维护。拟使用此类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人员(含教师和学生),须经过安全认证或通过相关技能培训考核,原则上此类实验室不得由某位使用者长期占用,连续使用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每月仅限一次),如确有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再次申请。

    18.所有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的使用均需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人、使用日期、时间、仪器设备名称、仪器设备使用目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后状况等,需本人签字确认

    以及指导老师(研究生导师)签字确认,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存档。

    19.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使用人员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保养及常规维护(如电极帽清洗、电池充电等),对于暂不使用的设备要及时入柜存放或妥善放置,确保设备不受损害,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要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20.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所需的电极片、导电膏、酒精等低值易耗品及小件配套用品,由心理学实验中心、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统筹管理。原则上,用于实验教学或实践教学的低值易耗品及 小件配套用品,由心理学实验中心、医事法学研究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做到供应及时、适量储备、避免积压。大力提倡规范操作、勤俭节约,提高实验室利用率以及投入产出效益。对于低值易耗品、小件配套用品等的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等,要安排专人(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21.使用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原则上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耗材(如脑电膏、电极片等)均需自行采购,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指导规范使用及存放。涉及入库管理的,要做到验收严肃规范、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


    22.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干净整洁是基本环境要求,实验室使用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都必须予以重视,严格做好卫生工作,所有实验室严禁大声喧哗、吸烟、饮酒、进食、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

    23.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应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卫生打扫工作(如扫地、擦桌、拖地、设备清洗等)。原则上,实验室(含设施平台、仪器设备等)应常规进行开学卫生活动、期末卫生活动等,对所有实验室进行集中清扫,学院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工作。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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